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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z -/2024-0726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庄)罚决字[2024]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

性别

出生日期 1992年4月

身份证号码 5323221992********

现住址 双柏县大庄镇*****

经依法查明:你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2024年4月底在大庄镇柏子村村委会柏子村大团山X:101.835728,Y:24.757024违法占用林地修建施工道路,至今仍在使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修建施工道路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1364㎡,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严重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标准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4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364㎡×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364㎡×20元/㎡)一倍的罚款共计:409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